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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湖北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报告

发布日期:[2012/5/31 9:51:46]    共阅[1122]次

2010年,是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快速发展的一年,也是担保行业监管工作全面启动的一年。一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特别是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呈现良好态势。据统计,全省备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262家,当年提供担保总额652亿元,年末在保余额420亿元,均比上年大幅度增加。
一、主要发展成绩
经过多年培育和去年规范整改,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在2010年取得突破性发展,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担保机构实力明显增强
截至2010年底,全省备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262家,比上年增加140家;担保机构总资产达到212亿元,净资产160亿元;注册资本158亿元(其中货币资本150亿元),比上年增长1.21倍,其中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130家、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52家,分别比上年增加71家、31家,担保能力和整体实力明显增强。
(二)担保业务大幅度增加
全省担保业务突破性、爆发式增长的态势初步显现,262家担保机构2010年共为1.5万家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总额652亿元,有15家担保公司的年担保总额超过10亿元,其中武汉信用管理、武汉中小担保、省中企担保、省农业担保、黄石中小担保、武汉众一担保等担保公司超过20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全年担保总额增长90%,占当年中小企业贷款额的10%以上,其中当年新增担保额428亿元,增长86.2%;年末在保余额420亿元,增长96.1%;按注册资本和年末在保余额计算的担保放大倍数为2.8倍,比上年的2.2倍提高0.6倍。截至2010年底,全省担保机构累计为3.7万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1015亿元。
(三)重点担保机构作用突出
尽管我省注册资本过亿元的担保机构只有52家,仅占担保机构总数的19.8%,但其注册资本额达到85.7亿元,占全省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的54.2%。52家担保机构当年共为6498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总额457亿元,占全省当年担保总额的70.1%,按注册资本计算的担保放大倍数为5.3倍,大大高于全省2.8倍的平均水平,担保业绩突出,支撑作用明显。
(四)担保业务方向明确
我省担保机构的担保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受担保企业平均人数为82人,平均销售额为461万元。2010年实际操作的3.6万笔担保业务中,单笔业务800万元以下的占96.4%,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做出了贡献。
(五)社会贡献明显提升
全省担保机构2010年实现总收入11.8亿元、利润2.86亿元,缴纳税收8106万元。尽管收入和利税指标不高,但社会贡献突出。据统计,2010年全省1.5万户受保企业共新增就业人数28万人,新增销售收入585亿元,新增利税总额70亿元。同时,由于担保机构的介入,促进了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为金融机构培育了一批信贷客户,增强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信心。2010年末,全省中小企业贷款余额4447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全省贷款增速11.9个百分点。
(六)风险管控能力较强
经过规范整改,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监管要求和制度规定,按规定比例提取担保保证金、一般风险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2.4亿元,存入、存出保证金56.7亿元,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显著提高。绝大多数担保机构以“经营信用、管理风险、服务企业”为宗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到位,全行业安全运行、风险可控。据统计分析,2010年262家担保机构共发生代偿1.05亿元,仅占担保总额的0.16%,远远低于国家规定5%的上限标准。
(七)从业人员素质较高
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汇集了一批高学历、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建立了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队伍,大多数担保公司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团队;许多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过去长期在金融领域工作,业务知识精通,人脉关系深厚,风险意识和政策观念强,是担保行业的中坚力量;许多担保公司聘请了金融和法律专家,切实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据统计,262家担保公司从业人员共3615人,其中本科生以上人员占42%,是我省担保行业的骨干力量。
二、主要问题和不足
尽管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有了较快发展,但存在的问题、困难和矛盾也不容忽视。
(一)发展不够仍然是主要矛盾
整体上讲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还处在起步发展阶段,担保总额及其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仍然较低,整体放大倍数只有2.8倍,注册资本亿元以上担保公司的放大倍数只有5.3倍,最大担保公司年担保业务刚过50亿元,与发达省市百亿元级的担保公司、千亿级的担保总额比,仍有较大差距,还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与空间。
(二)担保业务发展不平衡
从地域分布来看,担保业务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市州开展较好,在山区等相对欠发达地区相对不足,整体看呈现武汉市一枝独秀的格局。担保业务开展较好的市州依次为:武汉325亿元(不含省直两家担保公司,占全省担保总额的50%),宜昌45亿元,襄阳35亿元,黄石28亿元,荆门24亿元,黄冈22亿元,孝感21亿元;最少的鄂州和神农架林区分别只有3.9亿元和0.14亿元,区域发展极不平衡。
(三)担保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全省备案的262家担保机构,平均注册资本只有5725亿元。其中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的担保机构有44家,有11家未达到国家最低限额要求的500万元,难以同金融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平均年担保总额为2.48亿元,不少担保机构年担保总额不足5000万元,还有少数担保公司未开展担保业务。总体上看,一部分担保机构业务越做越好,一部分担保机构业务难以开展,两极分化比较突出。
(四)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少数担保机构存在“不务正业”的现象,将主要精力和资源用于对外投资。有些担保机构的对外投资占比较高,超过了国家规定20%的上限标准;有些担保机构货币出资未达到注册资本,需要补充货币资本或相应变更调减注册资本;对照国家监管规定和要求,一些担保机构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程度不同地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整改。
(五)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建立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一个高风险、低收益行业,风险与收益不对称,一旦发生代偿,将严重影响业务开展,规模较小的担保机构难以自补风险。目前,作为外部补偿机制的各级政府扶持性政策措施,还存在难以到位问题,加之系统内再担保机制缺失,影响了担保机构信用能力的放大与提升。
(六)风险共担机制尚未建立
担保机构主要开展贷款担保业务,与银行比,担保机构处于弱势地位,规模较小的担保机构更难以与银行平等协商合作机制;同时,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担保能力存有疑虑,与担保机构合作的积极性不高,风险共担机制难以建立。担保收益低、风险大,仅靠保费收入很难做大做强,这也是部分担保机构“不务正业”、少务正业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促进发展的措施建议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促进中小企业乃至全省经济开好头、起好步作用重大。为推动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强做大,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担保体系,保持融资担保行业有序、规范、安全运行并发挥功能作用,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落实全省十二五经济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县域经济发展的要求,以促进担保机构做强做大为重点,切实解决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障碍,推进担保业务区域全覆盖和经营集约化、规模化,形成省市县三级担保机构健全、资源充分利用、运营科学规范、担保再担保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逐步建成担保能力强、业务覆盖广、风险控制好、社会贡献大、发展后劲足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和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到2015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300家以上,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亿元以上,形成100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能力;力争培育50家担保总额过10亿元的担保机构,其中10家过50亿元,全省担保体系进一步完善,再担保合作体系基本建立,担保与再担保规范运营、健康有序发展。
1、做大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在现有基础上增加2倍以上,成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中规模大、信用等级高、服务覆盖广的机构。省中企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20亿元以上,具备较强的再担保能力和信用输出功能。
2、做强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各市、州至少设立1个注册资本金2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并形成辐射带动所属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能力。
3、做实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各县(市、区)至少设立1个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管理运营比较规范,融资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低、风险大,需要各级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担保机构在服务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发展。
一是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资本金投入、业务补助、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创新奖励等多种方式,提升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能力。研究制定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管理、使用与申报程序以及评价与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发挥公共财政的扶持与导向功能,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担保服务。
二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政府应视财力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法人治理结构完备、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的担保机构。
三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为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要求,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各级经信、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加强协调,继续落实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各项准备金提取及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四是实行浮动担保费率。应允许担保机构采取担保费率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低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的要求执行,具体担保费率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依据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担保费率基础上适当浮动。
(三)积极支持银保合作与创新
一是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鼓励和支持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转变经营理念,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据双方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收费区间,逐步建立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信息共通”机制,携手防范和化解信贷与担保风险,共同促进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加大产品与服务创新。鼓励和支持担保机构根据本地中小企业实际需求,创新担保产品和服务。除继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外,还要积极开展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探索实践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集合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中小企业新型担保产品和服务。引导担保机构在明确服务对象、确定担保项目、设置反担保措施等方面降低条件和门槛,简化审批程序,扩大业务范围,提高担保能力和规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实现担保业务的标准化和程序化。
三是合理确定担保贷款放大倍数。进一步研究制定银保合作指导意见,规范双方合作条件、范围和方式;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库;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形成统一评级、多方认可的信用评价制度,积极营造评价客观、信用透明的银保合作环境;对符合金融机构授信标准的担保机构,由合作双方依法协商确定担保贷款放大倍数,充分发挥担保机构的功能作用。
四是建立利率风险定价和风险比例分担机制。研究建立担保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其承保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金融机构可根据担保机构的资信等级,分类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促进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贷款企业三方共赢。
五是鼓励支持互利合作。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作为助贷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对与担保机构开展有效合作、大幅度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金融机构,可采取给予适当风险补偿金等方式予以鼓励。
(四)支持担保机构做强做大、拓展业务
一是多元化、多渠道筹集担保资本金。应强化政府引导作用,继续实施省级财政借调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政策,并对担保业务开展好的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强配套支持措施。应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发展政府出资或政府参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省、市、县分级建立担保资本金补充机制;鼓励企业和社会投资者参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投资设立担保机构,逐步形成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骨干、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基础、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是引导担保机构做强做大。应根据担保机构经营业绩,每年开展担保机构排序活动,向社会公布业绩优良的担保机构名单。在经营业绩排序的基础上,制定担保机构业绩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示范单位评选活动,评选和认定一批省级示范单位。对经营业绩优良的担保机构,优先推荐申报中央或省级财政扶持项目,支持做强做大。
三是为担保机构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各级经信部门要按照“国办发90号文”要求,积极会同地方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为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为担保机构办理受保企业不动产、动产抵质押登记简化程序,降低费用,提供便利,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工商、质监、人行、税务、房产、国土资源、统计、海关等部门,应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和掌握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准予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中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资料,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方便。
(五)切实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
一是加快推进制度建设。深入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尽快出台《湖北省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及相关配套制度,确保监管制度落实到位。深入推进规范整改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发放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国家和省监管要求的担保公司,督促其进一步整改,在基本达到国家和省监管要求前,暂缓发放经营许可证。
二是加强监管制度和业务知识培训。随着国家和省监管制度的陆续出台和不断健全,对各级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提高,对监管工作人员和担保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已迫在眉睫,需要大力加强。各级监管部门要多层次、多渠道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活动,组织担保公司高、中层管理人员学习监管制度要求和经营业务知识。要组织大专院校研究担保行业发展规律,编写专门教材,开设担保课程。要依托现有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网络大专院校教学资源,建立担保行业专业培训机构,有计划、系统性、针对性地开展担保业务知识培训。
三是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潜在风险实行定期检查和适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特别是要加大对虚假出资、抽逃资金、非法揽存、放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定期分析担保行业经营动态。对现有担保机构登记备案,按季度定期统计分析担保行业经营情况,及早发现潜在问题,并依据监管要求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要落实监管要求。对未备案和达不到国家与省监管要求的担保机构,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对长期不开展业务、经整改或重组后仍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应予以注销或转向其他行业;对有违规经营倾向的,根据不同情况,以发通报、函件等不同形式予以警示;对经查实有违规经营行为、给公司或客户造成较大损失的,实行停业整顿;对经查实有违法经营行为、给银行或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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