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严禁银行从业人员在融资性担保机构兼职,以及利用职务之便协助担保机构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并牟取不正当利益
“洗牌”完成后,随着担保行业的迅速扩大,银担合作规模亦随之“膨胀”。在此背景下,银担合作的潜在风险已引起监管层的注意。
昨日,《第一财经日报》独家获悉,银监会于近日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银监局对辖内金融机构展开风险排查。
据悉,银担合作业务风险的排查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以及各地银监局的抽查、暗访两大层次。
担保业完成“洗牌”
早在去年3月,银监会曾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整顿、规范担保行业。由此,以往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监管的“野外生存”状况终结。
北京地区一位担保公司副总裁表示,出乎预料,担保行业纳入监管并未造成行业的萎缩。相反,在监管层的规范下,整个行业得以迅速发展。
截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家,实收资本总额达4506亿元,比2009年底增加约1000亿元。在保余额总计达11503亿元,较上年增长64.6%,其中,融资性担保9948亿元,占比86.5%,贷款担保9139亿元,占比79.5%。
上述担保公司副总裁还表示,截至目前,各地第一批担保公司的牌照已经发放,全行业基本完成了“洗牌”。随着监管的逐渐加强,融资性担保牌照的价值也开始显现。
今年3月,银监会下发相关文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与之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换句话说,银行选择担保公司合作时,所选担保公司必须获得经营许可证。
随着担保公司规模的扩大,银担合作业务规模也迅速做大。统计显示,2010年底,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共计10321家,较上年增长27.1%。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8931亿元(不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贷款),较上年增长60.9%。
排查四类风险
尽管经历了上述整顿,但由于历史因素等原因,依然有担保公司存在违规经营现象。
《通知》指出,部分担保机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直接发放贷款,某些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协助担保机构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并牟取不正当利益,对金融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很多担保公司是由银行离职人士创建,其业务又主要依赖银行,因此会与银行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北京地区一位担保业人士称,“甚至有的担保公司员工绝大部分是从银行挖过来的。”
因此,随着银担合作规模增大,业务风险已引起银监会高度重视。根据《通知》,各地银监局已从7月开始了一轮风险排查工作。
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透露,本次检查重点在四个方面:其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通知》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以及利用职务之便协助担保机构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其二,开展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担保贷款的情况;其三,在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合作的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信贷管理制度进行操作,重点检查贷款“三查”落实情况;其四,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其他问题。
《通知》第十条规定,严格禁止从业人员在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兼职,或利用职务之便与亲属即其他利益关系人投资入股或实际控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业务合作,或利用职权指令与某一特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
上述地方银监局人士还称,银监会要求各银监局将检查报告于8月15日前发至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