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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的要求,为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助推我市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助力构建完善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52号),从放宽企业准入及经营条件、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自贸试验区创新集聚发展、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等几方面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通过加快发展,使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基本形成一批专业优势突出、管理先进、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基本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融资租赁业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与分工
(一)放宽企业准入及经营条件。
1.对除金融租赁企业外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2.经房产产权人书面同意,允许多个有投资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企业将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允许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单机单船特殊目的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记,且与母公司住所相同。(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规定,放宽融资租赁企业申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条件。对申请开办医疗器械设备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取消经营场所房屋属性、面积和设立仓库等要求,放宽从业人员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将企业相关设施设备及质量管理文件中部分检查项目作为合理缺陷处理。(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融资租赁企业对保税区内的设备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如承租方仍在保税区内使用该设备,则无需缴纳关税。(责任单位:广州海关)
5.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使用的租赁机器设备符合条件并确需加速折旧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60%;也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租赁进口货物相关规定的租赁飞机及飞机资产交易项目,可按租赁期内分期支付的租金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为完税价格计算税款。(责任单位:广州海关)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融资租赁企业享受《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穗府〔2013〕11号)中关于类金融机构的奖励补贴政策以及我市出台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2.出租方、承租方均为注册在广州的企业开展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对租赁双方在融资租赁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扶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3.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国家补贴范围内的新能源乘用车和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在融资租赁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扶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4.对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务的,无论承租人是否为我市企业,均可给予融资租赁企业一定的扶持。对承租人吸引融资租赁企业在广州开展飞机、船舶租赁等业务的,可在融资租赁专项资金中对承租人给予一定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5.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人才,享受《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和相关配套文件,以及《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穗金融〔2014〕83号)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局)
(三)解决企业融资困难。
1.利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沪深证券交易所、境外证券交易所等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市金融部门对其上市、挂牌等工作给予指导扶持,加快企业上市、挂牌的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2.对融资租赁企业运用担保、保理、资产回购、委托租赁等多种金融工具对中小微企业进行融资的,纳入我市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的扶持范围。实行融资租赁设备产品目录制管理,对首次开展目录中设备更新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委)
3.推动建立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对于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的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4.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资产交易、股权交易等方式多渠道融资,对业务规模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四)推动自贸试验区创新集聚发展。
1.在南沙自贸区内开展内、外资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南沙自贸区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向国家商务部等部门申请,将不动产租赁纳入到融资租赁业务范围。(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
2.充分发挥南沙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政策红利,根据发展需要,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积极争取融资租赁业的扶持试点政策。待南沙自贸区有关融资租赁创新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措施试点成功后,再同步复制推广到其他具备政策创新条件的区域。(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
3.调整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外债管理政策,简化程序,注册在南沙自贸区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管理。在南沙自贸区内开展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注册在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可按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责任单位: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4.融资租赁企业在南沙自贸区内注册设立子公司、增加商业保理经营范围等事项由南沙自贸区工商部门实施登记、变更。(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市工商局)
5.注册在南沙自贸区的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允许统筹使用境内外资金。(责任单位: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6.注册在南沙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承租人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及其他证明文件,自行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允许承租人以外币向出租人支付租赁物租金及租赁协议项下的其他费用,且出租人可将上述相关租金、费用以外币入账。(责任单位: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7.在符合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前提下,允许注册在南沙自贸区的项目公司以外币向国内其他自贸区的项目公司支付购买价款。(责任单位: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8.简化南沙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办理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和专业子公司的手续,便利南沙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离岸租赁和出口租赁业务。(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
9.对注册在南沙自贸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便利通关手续。(责任单位:广州海关)
10.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私募基金等机构可通过在南沙自贸区投资设立多币种租赁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融资租赁行业。(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
(五)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1.融资租赁企业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物权属登记。融资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应登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查询有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已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登记公示的租赁物进行抵押、质押、转让、转租、投资入股以及其他处置。(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对于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可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接入征信系统的融资租赁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业务数据,基于业务实际需要的原则,在得到客户的授权后查询和使用信用报告,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确保交易背景的真实性、手续完备合规及信息的准确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3.融资租赁企业可根据承租人财务、经营管理和租金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计提风险准备金。若融资租赁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可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委)
4.对除金融租赁企业外的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融资租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的要求,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对于主动、及时、准确报送信息的企业,政府部门在企业申报扶持资金时可优先给予支持。通过行业组织开展融资租赁企业信用评级,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于多次未及时、准确报送信息的企业,行业组织可降低企业的信用评级。(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执行融资租赁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商务委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快落实本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分工协作、沟通协调,落实专人负责,发现问题要及时沟通解决,并做好与国家相关部门的衔接,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有关区政府、市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融资租赁业对加快广州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握时间节点,按照职责分工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扶持力度。有关区政府要做好配套资金保障,形成市、区两级财政扶持政策的叠加效应。